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阳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金象三区西平五街1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43118.8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92元、二审案件***1892元及本案执行费603元,共计47505.82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公司自动将执行款交到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长韦敏
审判员陆享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