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3执229号
被执行人程庸,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灵川县,证件号码452322196608121538
被执行人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新民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曾连发。
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庸、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民初18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庸、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庸、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庸、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陆 鹏
审判员 王荣波;蒋继华
[当前日期]
书记员 杨 福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