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7409号
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晓辉
书 记 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