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7419号之一
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望马台村熊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清,北京市天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院4号楼五层502-3。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
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1元,由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