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1959号
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街1号院26幢1层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2元,由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