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7328号之二
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21014(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9.76元,由原告北京容和兴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