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748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被告***、被告秦倩、被告***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原告**因起诉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被告***、被告秦倩、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思思
书 记 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