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辖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学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82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梁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