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异26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9037700R。
法定代表人朱建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明,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1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568104043。
法定代表人曹小虎,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宋海军,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宋海军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福达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李 维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