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977号

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687027125。

法定代表人:张传义。

被申请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62547E。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206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