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来特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3183号
原告:北京来特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璐。
被告: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原告北京来特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来特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来特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来特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