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8行审1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裴丽红,主任。
委托代理人宁宁,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飞,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2层101-206(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海淀区社保中心)于2021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伟业公司)作出京海社限补字[2021]第4300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以下简称补缴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
海淀区社保中心查明:截至2021年1月18日,银河伟业公司因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贰拾贰万叁仟零贰拾玖元玖角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银河伟业公司收到该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贰拾贰万叁仟零贰拾玖元玖角整(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2021年1月28日,海淀区社保中心向银河伟业公司直接送达上述补缴通知书。海淀区社保中心向银行部门查询了银河伟业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情况,因该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海淀区社保中心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第43001号《限期提供担保通知书》,要求银河伟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2021年4月1日,海淀区社保中心直接送达了上述通知书。海淀区社保中心提交了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
本院认为,海淀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补缴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海淀区社保中心向银河伟业公司送达补缴通知书后,银河伟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补缴通知书确定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海淀区社保中心送达《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因银河伟业公司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海淀区社保中心申请强制执行该补缴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海社限补字[2021]第4300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云
审 判 员 张侨珊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史本怡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