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1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2层101-206(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原告***与被告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雅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