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禹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6150号 申请人: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润枫商务楼A座9层。 法定代表人:**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环境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设备安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产人民币2 200 000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 200 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境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 200 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