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361号
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1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扬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扬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