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386号
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1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扬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科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扬斯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神科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神科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