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朋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与成都鑫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朋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1836号
原告: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龙咀村*组。
法定代表人:何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兴隆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蒋冬梅,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朋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号联邦财富中心*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朋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计1051.5元,由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