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38号
原告:**,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上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太白中路金鹏现代城1栋6楼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1210A。
法定代表人:赵元勇。
被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上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佳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