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宏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沈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阎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四川华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康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华,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上诉人成都市宏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康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市宏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宏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宏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市宏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田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