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昂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昂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6民初3698号
原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
法定代表人:蔡静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昂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幢2单元5层3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萍,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文,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奥克斯公司)与被告四川昂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昂德公司)、成都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路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克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李昌来,被告昂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萍、黄逸文,被告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867.5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昂德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都会路与三环路交接路口处进行三环路扩能改造工程道路施工时,将原告电力电缆挖断,导致原告作为业主方的成都奥克斯广场因故断电。经原告委托案外人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锦隆鑫公司)进行了紧急维修,于5月19日22时恢复完全供电。此次停电事故对原告广场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导致部分商家闭店停业,经营受损。原告因此次停电事故已向部分商户进行了租金、物管费等赔偿,共计支付126,867.52元。原告认为,被告昂德公司在进行道路挖掘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挖断电缆直接导致此次停电事故。同时,被告路桥公司作为三环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业主方,应对项目施工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停电事故受到的损失。
被告昂德公司辩称,停电时昂德公司并未进行施工,原告无证据证明是昂德公司施工挖断电缆导致停电,电缆断裂的原因无法查明。原告要求昂德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路桥公司辩称,首先,路桥公司并非侵权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原告主张的损失不能证明是因挖断电缆引起停电所致;第三,即便停电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告并未按电力部门要求为商场安置备用电源,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8日,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停电公告,停电时间2017年5月18日8时45分至2017年5月20日8时45分,停电类型故障停电,停电范围成都市武侯区奥克斯广场。2017年5月18日16时40分,锦隆鑫公司收到奥克斯广场进线电缆故障抢修信息,并于17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电缆进行勘察并进行维修。2017年5月19日12时30分,奥克斯广场恢复供电。在2017年5月19日锦隆鑫公司出具的《奥克斯广场电缆抢修情况说明》中载明,停电系因位于都会路与三环交接路口处有两处人为破坏的故障点所致。2017年6月14日,锦隆鑫公司向奥克斯公司出具一份《费用支付说明》,载明“……本次故障抢修所发生的人工、故障点查找、吊车及材料等费用都由事故责任方四川昂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上述抢修费……”。
2017年5月19日,奥克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向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就奥克斯公司位于成都市交汇处路口(宜家家居外)的电缆状况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946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受公证处指派,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汪静随申请人的代理人刘凌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十四时五分一同来到位于成都市交汇处路口(宜家家居外)一打围施工现场。此时四川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昌来等人已在场,李昌来称该现场有电缆井内的电缆被损毁,并向我们指示了该电缆井及井内被损毁的电缆所在位置,刘凌对该电缆井进行了查看,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汪静对施工现场及电缆井内情况进行了拍照。随后李昌来向我们介绍了在场的一位姓戴(音)的男士,称其为施工业主方的工作人员。刘凌与该戴(音)姓男士进行交谈确认其身份,该男士自称为业主方成都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
经查,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系奥克斯广场租户,其向奥克斯公司所支付的2017年7、8月份的租金比2017年9、10月份少52,987.10元,向奥克斯公司支付的2017年7月物管费比2017年9月少20,337.42元,该公司于2017年7月8日向奥克斯公司及四川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因2017年5月18日、19日停电给其造成损失,将从应付租金、物业费中直接扣除相应损失款项,奥克斯公司陈述前述少收费用即系因本案所涉停电事故向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赔偿款。2017年7月10日,奥克斯广场租户成都保利影城有限公司奥克斯分公司向奥克斯公司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2017年5月18日、5月19日在营业时间段发生停电事故,所造成对我司营业损失赔偿款55,303元”,该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向奥克斯公司及四川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告知奥克斯公司2017年5月18日、19日停电给其造成营业损失55,303元。
经查,四川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奥克斯公司委托为奥克斯商场提供物业服务等,奥克斯公司系奥克斯广场业主。2017年7月10日,四川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奥克斯工期签订《委托经营授权书补充协议》,约定:奥克斯公司确认四川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效力;因停电事故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扣缴的物管费由奥克斯公司承担,承担后由奥克斯公司向事故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
经查,奥克斯广场采用双电源供电,配备有备用电源,本次停电所在线路为110KV益州变电站益奥二路922开关-益州大道10KV奥克斯广场3号开关站9821间隔,断电故障点电缆被切断,其中一处故障点位于施工现场的一处窨井内,该窨井无井盖,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围栏措施。结合奥克斯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照片看,断电故障点处当时因施工处于打围状态,但并未全部打围,施工现场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断电故障点所在施工地的施工方即昂德公司,路桥公司为施工业主方。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高压供电合同,房屋产权证,委托经营授权书及补充协议,公证书,锦隆鑫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单、费用支付说明,保利电影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租赁协议,天虹商场租赁合同,收条,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5月18日、19日停电事故赔偿事宜的通知,成都保利影城有限公司奥克斯分公司关于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2017年5月18日、5月19日停电事故赔偿的说明,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断电故障点处于昂德公司施工范围,施工现场虽进行了打围处理,但并未全部打围,且其中一处断电故障点处于施工现场内的一处窨井内,该窨井上方无井盖,周围未采取围栏措施,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对奥克斯公司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昂德公司作为施工方,没有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奥克斯公司因停电向其租户支付了126,867.52元的赔偿款项,现其要求昂德公司赔偿前述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昂德公司陈述奥克斯公司无证据证明是昂德公司施工挖断电缆导致停电,电缆断裂的原因并无法查明,昂德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本院认为,断电故障点位于昂德公司施工现场,奥克斯公司虽未举证证明电缆系昂德公司施工挖断,但并不影响昂德公司因未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现场内的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承担前述侵权责任,对昂德公司的前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奥克斯公司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路桥公司并非侵权方,奥克斯公司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路桥公司认为奥克斯公司未按电力部门要求为商场安置备用电源,损失也应由奥克斯公司自行承担的辩称,本院认为,奥克斯广场系双电源供电也配有备用电源,且路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奥克斯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昂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6,867.52元;
二、驳回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元,由四川昂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廷君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倩梅
法官 助理  赵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