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093号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75316448P),住所地:新昌县澄潭街道新梅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建夫,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泉,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昌县安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542053864),,住所地:新昌县沙溪镇剡界岭沙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庆庆,负责人。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