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憧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电广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北京憧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电广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广灵县望狐乡。
法定代表人:郝增铃。
委托代理人:解瑞萍,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憧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3号1幢四层D39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
原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
上诉人山西华电广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因与北京憧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憧憬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41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电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憧憬公司与华创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审裁定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憧憬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签订地为杭州市,杭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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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高毅龙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林诒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许赛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