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35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以铁,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男,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钻石广场B座707号。
法定代表人:左庆,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以铁与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劵、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建 平
审判员 阿木以卡
审判员 孙 志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尔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