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246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幢9层6号。

法定代表人:左庆。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8.00元,减半收取计820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