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5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羊区家园路8号1幢9层6号。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第000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05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向案外人达州合展实业有限公司送达(2019)川0105执500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第000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