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50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0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00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5,390.2元,执行费880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科技园支行开设的账号95×××244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开设的账号51×××222_1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开设的账号11×××911的账号及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丝街支行开设的账号82×××199的账户,但上述四个账户余额均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00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