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03民初1394号
原告:巴中市繁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中市繁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巴中市繁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繁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繁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巴中市繁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苟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