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69号
申请人: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14454806Y,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莲花小区4幢1楼2号。
法定代表人:冉小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蒲德,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64464728W,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白玉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国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琳。
申请人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900000元。申请人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坤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限额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杨 洋
审 判 员 巩 梅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马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