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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督11号
申请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申请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汤民华
书记员 樊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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