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39797号
原告: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艳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移动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悠独任审理。原告大唐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大唐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大唐移动公司支付合同款505 868.50元;2、判令**向大唐移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 950元。事实和理由:大唐移动公司与克拉玛依飞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航能源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气井传输和供电设备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大唐移动公司向飞航能源公司供应气井传输和供电设备。合同签订后大唐移动公司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飞航能源公司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其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大唐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2021年6月15日,飞航能源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飞航能源公司经注销已丧失主体资格。**作为飞航能源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债务未全部清偿情况下注销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大唐移动公司诉至法院。
**答辩称,飞航能源公司与大唐移动公司之间有多项合作,既是供货方,也是采购方,大唐移动公司曾向飞航能源公司发送债务抵消通知书,核算的本案欠付金额应为505 868.50元。我仅是飞航能源公司的代持股东,我本人并不愿意承担该公司的债务,另有无锡浩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飞航能源公司的债务。注销的时候告诉过大唐移动公司,但是没有通知大唐移动公司申报债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5日,飞航能源公司(买方)与大唐移动公司(卖方)签订《气井传输和供电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 679 000元。第一笔付款为合同总价90%的货款,共计611 100元,前述款项将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十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发票及卖方、买方签署的开箱检验单。第二笔付款为合同总价10%的货款,共计67 900元,前述款项将由买方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十日内以电汇向卖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发票。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付款和签署各类证明及证书,如果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卖方付款或签署各类证明及证书,应按如下方式向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迟付款一天,支付合同总价0.1‰的逾期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盖章页分别盖有飞航能源公司与大唐移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就交易事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对该份合同加盖的飞航能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合同签署情况不了解,对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大唐移动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其中送货单上载明了物料代码、物料名称、数量、到货地点、备注等信息,客户签收处盖有飞航能源公司的公章。证明大唐移动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2018年3月27日,大唐移动公司向飞航能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46 000元。
大唐移动公司提交公司信用公示报告,载明股东及出资信息为**,其中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并盖章处签有**的名字。证明**为飞航能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提交债务抵消通知书附件,载明大唐移动公司对飞航能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所涉及的合同,欠款额合计416 101.78元,飞航能源公司对大唐移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所涉及的合同,欠款额合计921 970.28元。大唐移动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认为,**认可大唐移动公司与飞航能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所载的飞航能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销售合同内容为虚假,故本院采信该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大唐移动公司供货后,飞航能源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大唐移动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大唐移动公司要求飞航能源公司支付货款505 868.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飞航能源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大唐移动公司主张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依据收货和发票开具情况,经核算,大唐移动公司主张33 950元违约金并不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履行全部的债务,故飞航能源公司在注销登记前与大唐移动公司仍有未结算的货款。2021年6月15日,飞航能源公司被准予注销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飞航能源公司与大唐移动公司的货款尚未结清,清算组应当通知大唐移动公司申报债权,而**未能提交证据佐证清算组曾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故秦政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欠款505 868.50元及违约金33
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8元 (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4599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刘 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