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1。
法定代表人:陈国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iv>
法定代表人:孙晓南,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4元,减半收取5,472元,由上诉人上海**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薇
书 记 员 陆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