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104号
原告:山东恒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府佑街370号。
法定代表人:马佳慧,经理。
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莲,经理。
被告: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经理。
被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国际广场3号楼336。
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
被告: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付顺,经理。
被告:许昌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许由路与文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付顺,经理。
被告: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313。
法定代表人:熊邦宁,经理。
被告: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贾伯高,经理。
第三人: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4地块金碧江湾7号地块项目(公用设施营业网点)3楼。
法定代表人:湛山源。
原告山东恒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聚鑫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昂泰兰公司)、被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许昌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置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恒聚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票面款项101140.4元;2.依法判令各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01140.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涉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函担保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4日,出票人恒合置业公司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平台载体,向上海昂泰兰公司签发汇票,票面金额为101140.4元,票据号码为210558690001620200914722127934,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4日,票据承兑人为恒合置业公司。2020年10月9日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至2021年8月14日,由济南银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恒聚鑫公司。2021年9月11日票据到期后,恒聚鑫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昂泰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撤回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恒合置业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恒合置业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为恒合置业公司的100%控股人,而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上海昂泰兰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出票人、承兑人恒合置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根据上述集中管辖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