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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062号
平罗县朔方广告部:
关于申请人平罗县朔方广告部与被申请人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龙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大兴支行,账号为×××账户及被申请人兰州龙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账号为×××账户存款共计186905.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平罗县朔方广告部与被申请人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龙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