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湾分公司与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1444号
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湾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发展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湾分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湾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湾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湾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