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502民初6866号
原告:**,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北京天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院2号楼2层2-商业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6031878N。
法定代表人:李改名,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