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

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乡建设局与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乡建设局与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5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商初字第875-2号
原告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夏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门业森,经理,
被告博兴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博兴县博城六路55号。
被告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人张春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綦永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