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328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三惠源针织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66570678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密市明正工贸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中段***和路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4453878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东、祥和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7418158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7日,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执行人:王淑霞,女,1983年12月8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三惠源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明正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