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程邵新、易中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监1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易中文,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审被告: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煤田地质物质探队。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程**与原审被告易中文、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湘0124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