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1执3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省煤田地质物探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中文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煤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易中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19年6月12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19年7月22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19年7月22日委托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C×××××车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7月23日止,暂未发现该车辆下落)。2019年7月3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金南村村民委员会)去函及被执行人易中文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大升村村民委员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以上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9582.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5958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