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财保820号
申请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线娜。
被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513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513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