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工业园区310国道**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3693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7月29日、9月17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查询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可用余额。
3.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本院接受终本约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其邮寄终本约谈表,告知其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向其邮寄的终本约谈表后未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视为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陪审员刘龙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常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