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3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以南中州渠以东金港商务中心1622室。
法定代表人:线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工业园区310国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03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25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5636元、执行费4823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5月16日、7月12日、8月19日、10月16日通过五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有开户,本案已冻结账户多个,扣划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16310元,已全额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已实现16310元债权。
3.2018年5月21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