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4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39号天元在水一方9幢1-909、1-910、1-911。
法定代表人线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反诉被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2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71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