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民初110号
原告:河南正成泰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百合小区A号商业综合楼1层东数第一户。
法定代表人:王乾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头(宗村污水处理厂南墙外)。
法定代表人:张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正成泰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正成泰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正成泰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正成泰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小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