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瑞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民初7458号
原告: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9950607U。
法定代表人:郑慧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头(宗村污水处理厂南墙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88067007L。
法定代表人:张润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