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4民初289号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鲁堡培训中心北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