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君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4979号
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63036J。
法定代表人:赵文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君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祝英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1217451G。
法定代表人:王忠莲,总经理。
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君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计848元,由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