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4民初669号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鲁堡培训中心北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宛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