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1880号
原告:广州市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自编27号全部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5577561N。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县奉新中大道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16116672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