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江西安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组织机构代码:16116672-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安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安晟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安晟建设有限公司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安晟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安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787.3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廖俊